(发布时间:2019-12-22)
别以为只有普通投资者才会买理财踩雷,银行同样也会。
而近日,裁判文书网上的一则刑事裁定书开了一个由徽商银行支行行长等多人精心设计的骗局,上演了一部“银行骗银行”的大戏,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
更重要的是,日防夜防家贼难防,而中信银行80后女员工为牟取600万元 “好处费”,在其中配合实施,险些导致中信银行被骗10个亿。
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中信银行买10亿假理财
女员工为600万,与徽商银行一行长做局
事情是这样的。
故事的源头还要从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说起,对,就是徽商银行一个县级支行。
2015年5月,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常某与王某1、陈某1、肖世兴商议,围绕常某的行长身份,通过固镇支行骗取10亿。
套路大致是这样的:理财协议标的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先骗取出资方将理财资金存入常某任职的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再通过虚假手续将钱骗出。
确定诈骗模式后,就要找人去买这10个亿的理财产品了,找谁呢?
这帮人联系了廊坊银行,但未能成功。后又联系了北京环球泰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商某,让商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商某便联系了民生证券河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吕某,让吕某帮助寻找出资方。吕某先后联系了浙商银行、兴业银行,但均未能成功。
这事一下子就搁置了,时间就来到了2015年10月份。我们的女主角也出场了。
吕某联系到天津信唐公司同业部张某2,向其介绍了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的理财业务,年化收益率5%,并委托张某2寻找资金。
同日张某2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李某1便联系了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被告人李某某,并告知李某某,徽商银行10亿元、2年期保本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5%,问李某某中信银行是否购买。
经李某某向中信银行总行汇报后答复李某1,中信银行可以购买。随后两人对该理财业务展开协商,李某某提出将5%的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并要求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李某1将该信息告诉张某2,通过吕某、商某层层传递,最终通过李某1答复李某某,同意年化利率拆分为4.5%+0.5%,徽商银行一级分行可以在理财产品协议书上盖章,需要由企业来支付年化利率0.5%。
在基本确定理财业务金额为10亿元、期限为2年、利率为4.5%+0.5%等相关要素后,信唐公司李某1将吕某联系方式给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吕某得到徽商银行常某的联系方式。
10月16日李某某与常某直接对接业务,因中信银行总行告知李某某,理财收益的年化利率4.5%不满足总行收益要求,李某某便要求常某将理财产品收益提高至年化利率为4.7%,总行同意年化利率为4.7%。
李某某和常某最终确定该10亿元理财产品的年化利率为4.7%+0.3%,常某告诉李某某其中的4.7%由徽商银行支付,另外的0.3%(600万元)由企业一次性支付,并告诉李某某理财资金不会全部用于理财。李某某没有将另外0.3%的利率向中信银行总行进行汇报。李某某和常某商定中信银行通过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购买徽商银行该笔理财产品。
这600万元算什么呢?在徽商银行固镇支行行长常某看来,李某某事先谈业务给自己或团队留的好处费。
另外,为了拿到600万好处费,李某某找国元证券的人,用国元证券元通136或23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0.3%(也就是600万元)费用的收款路径。
在上述运作收取0.3%费用的过程中,李某某与国元证券公司商定:由国元证券公司收取该笔费用,再以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支付出去。并要求对接人不要对外透漏此事。
2015年10月20日,李某某与千石公司的等人员到蚌埠、固镇与徽商银行常某对接,具体办理购买理财产品业务。
根据判决书,在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办理核保核签过程中,李某某没有尽到核保核签职责,放任常某在徽商银行固镇支行盖章时的违规行为,没有制止和进一步核实。
判决书显示,李某某主观认识到这笔理财为非正常的理财业务。
李某某供述在同事等人在网上看到徽商银行总行发行的这款理财产品与她做的这款理财产品的内容包括期限以及利率都不相符,她当时就知道这笔理财业务虽然是总行发行,但内容已经被修改,实际上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为,而分行没有权利去修改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同时常某说过这笔资金主要是投向徽商银行蚌埠分行的投资,只有一部分投向总行理财。常某向她保证资金肯定是安全的,而且这笔资金投向也是经过总行默许的,但她没有去总行核实,只是选择相信常某的话继续推进。
2015年12月,李某某从中信银行“火线”离职,转而加入平安银行北京分行。
之后,李某某曾多次试图将上述合计高达60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转出。但骗局很快被识破。
2015年12月8日,千石公司发现10亿元理财资金没有全部购买理财产品,函告中信银行,中信银行决定终止该笔业务,提前结清资金。案发时,尚有4.7亿余元未归还给中信银行。
此时,常某某竟还派人假冒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长蔡某。2016年1月8日,中信银行安排黄某和李某某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去见一下行领导,再把询证函、提前结清证明盖章。常某授意王某1冒充蔡行长。常某把他们带到蚌埠分行11楼,在一间大办公室里,假冒的蔡行长接待了二人。
2016年6月2日,徽商银行向蚌埠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发现王某1等人伪造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等,用于对外签署理财合同,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王某1等人利用伪造的徽商银行蚌埠分行公章签订虚假的购买理财协议,套取资金的行为得以曝光。
徽商银行常某为啥要骗中信10亿?
其实,使用“萝卜章”虚构理财产品、骗取中信银行出资10亿元购买,并不是常某等人的唯一一次作案。
常某在此案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央视曾经在2017年4月报道,该报道中的男子设骗局内外勾结伪造印章诈骗银行14亿,其中主犯王某某,很可能就是上述裁判文书中提到的、指挥虚构理财产品和伪造印章的王某某。
据当时的报道,山西运城的王某某是当地一家淀粉制品公司的负责人,2014年5月,因为资金链紧张,急需用钱,王某某动起了歪脑筋。平日里王某某与银行从业人员往来密切,对行业规则和银行之间的联系比较了解,他想到了一个从银行套取资金的计划,并找到在当地一家银行任经理的段某帮忙。
据了解,王某某首次作案骗取了4亿元后,将其中的近2亿元以高利贷的形式放给了安徽蚌埠市的一家企业,在此过程中,王某某结识了徽商银行蚌埠固镇支行的行长常某。并要求这个行长提供担保。通过这样的一种方法,就把常某紧紧地拴在他这条船上。
由于蚌埠这家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高利贷,而作为担保人的常某也无力偿还。见此情况,王某某故技重施,要求常某与他“合作”,从银行弄点钱出来。常某并没有拒绝,利用银行行长的身份便利,给王某某和同伙提供了作案条件,王某某等人用同一手法,再次从中信银行骗取了10亿元的资金,并成功套现。
据警方称,10个亿的资金套出来以后,仅支付中间相关人员的费用,就花掉了1.8个亿,常某作为银行的基层负责人,深知他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会给国家的利益和银行的利益带来哪些损失,但他最终因为欠下了巨额的债务无法偿还,不得不接受王某某提出的条件。
80后金融女被判有期徒刑3年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原中信银行金融同业部银行业务处经理李某某作为中信银行指定通道公司千石公司购买徽商银行10亿元理财直接经办人员,在中信银行总行明确告知其除协议约定外,不可收取额外费用,但李某某私下却安排国元证券以签订虚假财务顾问形式违规收取,企图通过其他形式变相支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7年10月19日,蚌埠市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侦查。2016年10月21日,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被蚌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送至蚌埠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7年11月2日,李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在本案中,李某某辩护称利率拆分在金融同业间较为常见。开始徽商银行愿意出4.5%+0.5%利率这是给总行汇报的,总行觉得4.5%票面利率太低,也不同意收0.5%票面以外的利润,后来票面利率提高到4.7%后总行同意了,另外0.3%补贴利率属于票外利润总行是不会同意收的。后来收取30BP额外利润的时候就没有再给总行汇报,她只是打算能收就收,不能收就不收了。
她当时就知道这笔理财业务虽然是总行发行,但内容已经被修改,实际上是徽商银行蚌埠分行行为,而分行是没有权利去修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也就是说这笔理财业务是非法的,但她还是默认并继续推进。她也问过常某这笔理财业务的资金流向,常某说这款理财产品筹资主要是投向分行用于企业使用,部分进总行资金池,她就相信了。常某当时向她保证这笔资金肯定是安全,能够保障收益,而且这笔资金投向也是经过总行默许的。她没有去核实该笔业务的真实性,只是选择相信常某的话去继续推进。
在法院看来,被告人李某某是否构成犯罪,一是看李某某主观上对案涉钱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是看李某某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查,李某某之前操作的2笔购买国开行的理财产品业务存在中收,但这2笔中理财业务的中收在审批单中注明了,且由各级审批人员审批,案涉理财业务额外的30bps没有审批,这是两笔业务最大的区别。而李某某亦供述,票面利率提高到4.7%后总行同意该笔业务,另外0.3%的补贴利率属于票外利润总行不会同意收的,后来收这30bps的时候就没有给总行汇报。可以认定,案涉理财业务利率拆分与以往开展的业务不同,未经中信银行内部审批程序,系李某某的个人行为,为违规操作。
另外,经查,李某某在认识到该笔理财为非正常理财业务的情况下,发现案涉业务存在理财产品说明书和徽商银行官网产品介绍的要素被随意修改、面签时未严格按照中信银行规定亲自核章查验、徽商银行用章不规范、固镇支行销售理财产品缺少总行授权书等严重违规操作情形。李某某作为专业金融从业人员对于上述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不仅没有及时汇报、核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是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行业规范,主动协调推进为对方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致常某等人的诈骗活动得以顺利实施。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李某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金融活动中索取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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