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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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作为头部券商投资经理的杜某江,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着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然而,他却打起了“老鼠仓”的主意,并为之付出了“惨重”代价:被单位开除、被证监局罚款、直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本案中,杜某江操纵8个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26个定向资管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近5亿元,趋同交易股票累计亏损近400万元。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某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作出了终审裁定。
“博士”投资经理趋同交易近5亿元
本案被告人杜某江,曾有着光鲜的履历:1972年12月出身的他,博士研究生学历,于2007年9月至2010年1月在招商证券研究部任策略分析师;2010年1月至2014年6月在招商证券资产管理部任投资经理,主要负责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
在2010年1月担任投资经理后,“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均为杜某江所管理,杜某江不但完全知悉上述账户的标的股票、时点和数量,而且在投资权限内有完全的控制权。
根据深圳证监局调查认定,招商证券“鲍某”等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数量,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非公开信息。
而杜某江,正是凭借着手中的权限,利用其获取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的“老鼠仓”牟利,趋同交易数额惊人。
经查明,2010年1月至2014年5月期间,杜某江利用其掌握的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股票交易的非公开信息,操作8个账户,同步于或稍晚于其管理的26个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交易相关股票,趋同交易股票116只,趋同交易股票金额累计约49255.4万元。
操纵8账户最终亏损400万
实际上,在前述期间内,杜某江的上述操作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非但没有获利,反而在趋同交易股票上累计亏损约394.51万元。
杜某江供述,在其担任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私下操作了马某、杰某、陈某、范某、刘某、李某、祖某、冯某等8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
“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具体做法就是‘跟投’,就是我拟定的由我负责管理的公司投资客户需要买进哪些股票,我自己私下操作的8个股票账户中也跟着买进那些股票;卖出股票时也跟着卖出,就是跟进跟出。”杜某江在供述中表示。
根据杜某江的供述,前述8个账户中,马某是其妻子;陈某、范某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其朋友范某;杰某、冯某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冯某1;刘某、李某、祖某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她们本人,这3人杜某江并没有见过,“都是招商证券的客户,她们是我在招商证券的同事介绍过来的并将账户交给我操作”。
杜某江表示,他私下操作这8个股票账户没有盈利,反而亏损390多万元。这些资金都是客户的资金,也因为没有赚到钱,所以他没有得到账户所有人给他的分红或报酬。
专项审计查出问题
而杜某江的所作所为被发现,源于一次内部专项审计。
裁判文书显示,2014年,招商证券内部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杜某江泄露未公开信息,有两名资金量较大的客户与杜某江所管理的账户买卖股票的重合度分别为78%和94%,买入时机重合度在50%左右。
经核查发现,杜某江妻子马某的股票账户存在买卖股票记录,其委托来源IP和MAC地址均不在招商证券公司,但委托来源与上述两名客户高度重合。深入调查发现,从2013年至调查期间,共有7名客户的9个账户委托地址来源与马某的高度趋同。
根据以上线索及数据分析结果,稽核小组初步判断杜某江存在泄露未公开信息的情况。而在接受调查时,杜某江前后说法不一,试图隐瞒真相。
招商证券果断行动,在调查过程中立即采取了终止杜某江投资经理资格的紧急措施,并于2014年10月23日给予杜某江开除处分,扣发其月度浮动绩效工资及年度尚未发放的全部浮动绩效奖金,并将其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及提交相关系统备案。
裁判文书显示, 2015年10月21日,深圳证监局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于2017年1月将杜某江涉嫌犯罪的行为上报证监会稽查局,并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17年5月10日,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局交办至深圳市公安局,同月18日,深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7月18日上午,杜某江自行前来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地点投案,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此前曾因违规被罚97万
实际上,在2017年11月,深圳证监局曾向杜某江开出过一份近百万的罚单,直指杜某江九年前的“旧账”。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杜某江于2007年9月至2014年6月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两大违法行为:
1,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经查明,2008年4月至2014年5月,杜某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利用其妻子马某的证券账户违规进行股票交易,累计获利42.09万元,扣除与其管理定向账户交易趋同部分的获利3.63万元,杜某江涉嫌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获利38.46万元。
2、身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经查明,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杜某江在招商证券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操作“陈某某”、“范某某”、“杰仁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祖某某”、“冯某某”7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股票,其本人未获得收益。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杜某江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38.46万元罚款;对杜某江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杜某江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46万元,并处以58.46万元罚款。
裁判文书显示,杜某江在证监会调查期间,已缴纳罚金96.92万元。
依照当时《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法院认定属“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12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杜某江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杜某江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减轻处罚。杜某江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杜某江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此后,杜某江不服,提出上诉。杜某江与其辩护人认为,其犯罪情节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查,杜某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造成涉案证券账户实际投资人390余万元高额损失,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杜某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涉案交易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并有前述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杜某江及其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罚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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